(2012)乳执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乳执字第1263号申请执行人单某某被执行人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城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少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守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