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余玉珍与余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玉珍,余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7号原告余玉珍,女,1947年出生。被告余明飞,男,195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玉珍与被告余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玉珍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余玉珍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由原告余玉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胜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双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