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康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王xx与代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代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康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王xx,女。被告代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代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信景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