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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法民初字第028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廖东见与吴政群、吴啟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东见,吴啟见,吴政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2844号原告廖东见,男,汉族,农民,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虎城镇。被告吴啟见,男,汉族,农民,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虎城镇。被告吴政群,男,汉族,农民,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虎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东见与被告吴政群、吴啟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东见于2013年11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东见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东见撤回对被告吴政群、吴啟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廖东见负担。审判员 吕 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启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