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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中法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海南来福来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俞泓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南来福来德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俞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中法保字第1号申请人:海南来福来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瑞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芹丛,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海南俞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力文,董事长。申请人海南来福来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俞泓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俞泓实业有限公司在海口海事法院执行(2011)海仲字第239号裁决书一案中应得的执行款950万元(户名:海口海事法院,帐号:2662629*****,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口龙珠支行)。担保人海南沙农果业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的位于上海南省白沙县南开乡的3438.3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白国用(1998)字第148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俞泓实业有限公司在海口海事法院执行(2011)海仲字第239号裁决书一案中应得的执行款95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海南沙农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南省白沙县南开乡的3438.3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白国用(1998)字第148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丽萍审 判 员  胡 猛代理审判员  吴清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崇广审核:李顺华撰稿:胡猛校对:吴崇广印刷:何宗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8日印制(共印14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