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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与美爱斯化妆品(苏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美爱斯化妆品(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904号原告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法定代表人陶文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卫东,吉林赵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美爱斯化妆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委托代理人叶成军,美爱斯化妆品(苏州)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美爱斯化妆品(苏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由原告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12.50元,退回212.50元。代理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