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民一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与美爱斯化妆品(苏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美爱斯化妆品(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904号原告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法定代表人陶文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卫东,吉林赵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美爱斯化妆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委托代理人叶成军,美爱斯化妆品(苏州)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美爱斯化妆品(苏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由原告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12.50元,退回212.50元。代理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