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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邱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42号罪犯邱文,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内江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瑶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邱文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合刑终字第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邱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文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