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府民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韩继斌与郭军民、王改翠、李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继斌,郭军民,王改翠,李军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府民初字第01135号原告韩继斌。被告郭军民。被告王改翠。被告李军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继斌与被告郭军民、王改翠、李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