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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被执行人菅某某,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志勇执行员  张广文执行员  韩现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