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金华金鑫企业集团公司与陈赛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金鑫企业集团公司,陈赛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337号原告金华金鑫企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雨。委托代理人郑布英。委托代理人杜炜彪。被告陈赛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金鑫企业集团公司与被告陈赛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金鑫企业集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金鑫企业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金鑫企业集团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