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3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兆家与青岛富臣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兆家,青岛富臣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107号原告吴兆家。委托代理人窦永俊,平度新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富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办事处富臣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陈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丽娜,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兆家与被告青岛富臣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兆家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兆家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兆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兆家负担。审判长 姜明进审判员 孙吉昌审判员 刘月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世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