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王荣樟与冯潮龙、金荣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樟,冯潮龙,金荣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670号原告王荣樟。委托代理人张秀红。被告冯潮龙。被告金荣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樟诉被告冯潮龙、金荣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荣樟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的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荣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