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翁民初字第4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郭秀华与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华,李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翁民初字第4495号原告郭秀华,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李旭,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王鸿章,翁牛特旗梧桐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华与被告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巴特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