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超与被执行人庞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超,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袁超。被执行人庞强。申请执行人袁超与被执行人庞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2013)河市民一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42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给付赔偿款49841.31元及逾期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6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庞强自有的琼CXX**号重型货车一辆(现已报废)扣押在交警队停车场。现该车扣押已有二年多时间,变卖车辆所得款项尚不足以支付停车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对该车的处理。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金执字第44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