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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范民初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吕前婷诉被告陈敬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前婷,陈敬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1164号原告:吕前婷,女,1979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陈敬河,男,1979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前婷与被告陈敬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前婷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前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前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