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恢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秀芬与执行人王洪涛、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秀芬,王洪涛,于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杜秀芬,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洪涛,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于海燕,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被执行人王洪涛。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吉丰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元)。因被执行人无法查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终结执行,保留债权。2013年11月11日该案恢复执行,经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并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李玉民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