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3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王伟东与胡方贤、胡家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东,胡方贤,胡家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083号原告王伟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子华、杨虎。被告胡方贤。被告胡家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慧慧。原告王伟东与被告胡方贤、胡家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晓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东的委托代理人蒋子华、杨虎,被告胡家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慧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庭外和解时间4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胡方贤与胡家祺系父女关系。原告与被告胡家祺于2011年3月相识,原告已婚,双方此后形成类似情人关系。被告胡家祺常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钱。2011年8月5日,被告胡家祺突然说自己怀孕,并以割腕威胁,要求被告到其新昌老家谈判。当日从傍晚6点到深夜11点左右,两被告软硬兼施,逼迫原告承诺支付300万元作为被告胡家祺怀孕的补偿。之后原告分别于2011年8月24日、9月14日通过绍兴中国银行大云支行支付给被告胡方贤共计150万元。原告认为,两被告以欺骗、胁迫手段迫使原告作出汇钱的重大误解行为,该行为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愿,依法可以撤销。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胡方贤、胡家祺返还给原告人民币1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王伟东主张其曾出具承诺书“为对胡家祺肚中小孩负责,我王伟东愿意出叁佰万元对家祺身心创伤的补偿,肚中小孩由胡家祺负责,此款项在2011年九月五日前付清”并因此支付给被告胡方贤150万元,现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该行为并由两被告返还该款项,因原告王伟东与被告胡家祺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发生婚外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告所主张的权益系因婚外情引起,其不属合法民事权益保护范畴,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伟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晓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铃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