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翁民初字第4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忠发与张金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发,张金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翁民初字第4497号原告张忠发,男,193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张金柱,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发与被告张金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巴特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永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