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青商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浙江东来装潢有限公司青田分公司与舒旭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来装潢有限公司青田分公司,舒旭微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青商初字第957号原告:浙江东来装潢有限公司青田分公司。负责人:朱小德。被告:舒旭微。原告浙江东来装潢有限公司青田分公司与被告舒旭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浙江东来装潢有限公司青田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东来装潢有限公司青田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浙江东来装潢有限公司青田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