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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2013)芙刑初字第546号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芙刑初字第54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某某(化名:刘帅),男,汉族,小学文化。2013年6月22日因嫖娼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3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蔡卫华,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3)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某及其辩护人蔡卫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成某某听说可以冒充医生在医院骗取病人的钱财,于是在一老乡处拿了一件标有“附二医院”的白大褂,并制作了一个“中南大学湘雅附二医院,姓名:刘帅、职务:主治医师,编号:5188”的牌子后,来到中南大学湘雅附二医院伺机行骗。2013年6月13日,成某某穿白大褂佩戴胸牌来到中南大学湘雅附二医院心外科病室冒充医生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小孩联系医生安排手术。14日下午,成某某再次找到刘某某称帮其找到了一名姓吴的教授做手术,以需要费用为由骗得刘某某人民币5000元。2013年6月21日,成某某用同样的方式在长沙市湘雅附二医院以帮助被告人陈某某的小孩获得免费心脏手术指标和为其提前安排手术为由,骗得陈某某人民币6000元。6月22日,成某某因嫖娼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6月26日,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后通过成某某留下的手机号码将其身份锁定,在长沙市拘留所将成某某抓获,并扣押成某某人民币6000元、白大褂一件、胸牌一块。同日,公安机关将6000元发还了被害人陈某某。7月1日,成某某的家属赔偿了刘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被告人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全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及线索来源,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熊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彭伟华的户籍证明、拘留决定书及现实表现材料,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成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长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滔滔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