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召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召民初字第658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83年2月2日。委托代理人王峰,男,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男,生于1982年6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兴武审 判 员 马荣海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