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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召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召民初字第658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83年2月2日。委托代理人王峰,男,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男,生于1982年6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兴武审 判 员  马荣海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