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华泽林、华金兰诉被告朱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泽林,华金兰,朱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华泽林、华金兰诉被告朱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初字第977号原告华泽林,男,农民。原告华金兰,女,农民。被告朱贵,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泽林、华金兰诉被告朱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泽林、华金兰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泽林、华金兰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泽林、华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号,由原告华泽林、华金兰负担。审 判 长 陈孝虹审 判 员 丁胜明人民陪审员 戴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海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