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谯民一初字第02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马传林与尹家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传林,尹家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707号原告:马传林,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尹家文,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传林诉被告尹家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传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传林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