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郭彩霞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彩霞,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28号原告郭彩霞。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西华路280号。法定代表人线登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民,被告第六分公司科长。本院审理原告郭彩霞诉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彩霞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吉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