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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孙桂彬、田富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孙桂彬,田富胜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孙桂彬。被告田富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孙桂彬、田富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桂彬、田富胜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被告孙桂彬、田富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桂彬、田富胜起诉。案件受理费2446元,由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XX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华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