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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林玉宏与李学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宏,李学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504号申请人林玉宏,男,住迁西县。被执行人李学友,男,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林玉宏与李学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林玉宏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海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久友(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