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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细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狄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狄某;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细刑初字第00080号公诉机关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狄某,男,34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2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阜细检刑诉(2013)第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狄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庆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4日至25日7时许,被告人狄某拽开被害人谢某某家门挂锁进入其租房处,将谢某某放置于屋内的旧压缩机和无齿锯盗走。2012年11月25日7时许,狄某拽开被害人周某某家门挂锁进入谢某某的租房处,将周某某放置于屋内的切割机盗走。盗窃后被告人狄某将赃物便卖,所得钱款挥霍。经阜新市细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狄某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10元。案发后,被告人狄某主动退赔被害人谢某某、周某某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狄某供述、价格认证结论书、监控录像截图、户籍证明信、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私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狄某主动退赔谢某某、周某某经济损失,主动缴纳罚金,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娟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奎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