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港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倪友山与朱建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倪友山。委托代理人沙铁祥。被告朱建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友山与被告朱建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友山于2013年11月28日以“被告朱建元同意与原告倪友山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友山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倪友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