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马斌富、马卫平、刘长荣、刘安荣、刘恩盈、李军虎、杨辉、杨广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马斌富,马卫平,刘长荣,刘安荣,刘恩盈,李军虎,杨辉,杨广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024号原告李志刚,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群力,男,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斌富,又名马斌付,男,汉族,农民。被告马卫平,性别、民族、职业、住址同上。被告刘长荣,性别、民族、职业、住址同上。被告刘安荣,性别、民族、职业、住址同上。被告刘恩盈,性别、民族、职业、住址同上。被告李军虎,性别、民族、职业、住址同上。被告杨辉,性别、民族、职业、住址同上。被告杨广,性别、民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刚与被告马斌富、马卫平、刘长荣、刘安荣、刘恩盈、李军虎、杨辉、杨广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刚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动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志刚负担。审 判 长 张孝安审 判 员 刘 席人民陪审员 孙渭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