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周小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小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08号罪犯周小二,别名周少宇,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无为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丰刑初字第1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小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周小二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二中少刑终字第19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周小二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小二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小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小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