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民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2701号原告胡某某,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林乐辉、金白水,均系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典礼,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志光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乐辉、金白水,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典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05年3月相识,于2005年12月6日在济南市历城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在恋爱期间和结婚后,两人感情尚可。因原、被告双方婚前接触的时间较短,且婚后双方又由于性格不合,交流不够,致使被告对原告的感情开始冷淡,一直发展到离家去日照找他的情人。由此,原告与被告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债务4万元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2005年3月相识并自由恋爱,2005年12月6日登记结婚,至今结婚已经8年时间,原、被告双方感情很好,被告从未有过情人,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2005年3月,原告胡某某和被告刘某某认识,并于2005年12月6日在济南市历城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在历城区遥墙街道刘家庄居住,双方未生育子女。在生活中,双方有时为了小事吵架。2013年8月,被告刘某某认识的一名女子将与刘某某的亲密照片发送给原告胡某某。为此,原告胡某某于9月份开始不在刘家庄居住生活,并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并由被告刘某某偿还贷款4万元。另查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均无婚前个人财产,亦无婚后共同财产,双方均无债权。2009年,原被告贷款4万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胡某某提供的结婚证、照片7张,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由恋爱,婚前感情较好。结婚后,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可。后来,因被告刘某某与其他女性关系处理不当,导致原告胡某某不满,并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但被告刘某某坚决要求与原告胡某某和好。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今后在生活中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互谅解,双方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志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