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蔡甸执字第005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於天池与聂爱兵、彭浩雄、李少余、彭全文、李家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於天池,聂爱兵,彭浩雄,李少余,彭全文,李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525-1号申请执行人於天池。被执行人聂爱兵。被执行人彭浩雄。被执行人李少余。被执行人彭全文。被执行人李家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浩雄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建平审判员 甘 彬审判员 刘洪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晓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