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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魏良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平县东平街道李泉子村村民委员会,魏良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2234号原告:东平县东平街道李泉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文昌,主任。委托代理人:靳翔,山东XX行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良华,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告东平县东平街道李泉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泉子村委)与被告魏良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振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泉子村委的法定代表人李文昌及其委托代理人靳翔,被告魏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泉子村委诉称,我村于2006年2月1日与尚福军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我村将位于村南院落一处租给尚福军经营汽车维修,合同约定租期10年,租金每年4800元,尚福军须于每年的2月1日前交清当年的租金,合同签订以后,尚福军不但不按时交纳租赁费,同时又于当年的5月与他人签订了转租协议,从中取利。我村因拆迁问题多次与尚福军解除租赁合同,尚拒绝搬出我村住地,无奈我村只好起诉尚福军,东平县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了(2011)东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我村与尚福军于2006年2月1日签订的财产租赁协议。该判决生效后,我村前去收回本案所属的厂房院落,结果被告方仍占据我村院落,虽经我村多次协调,被告至今仍未搬出。特起诉,要求被告搬出所占用的我村村南院落一处,名为奔腾汽修厂(现名为专业整形喷漆),并承担给我村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2012年4月1日至今)3万元,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被告魏良华辩称,尚福军等人经营的一处汽修厂,以汽修厂的名义向我借款20万元说是进件,尚福军他们三个人向我借的,签名是乔召同,汽修厂的法人雷明山,他们三个说是为汽修厂借的,当时说使用期限是1年,后期找他们要钱时说先让我干着汽修厂,说房租已经交齐交了10年的,每年先折抵我现金2万元,双方协商后2010年7月6日把汽修厂转给我,合伙人张丙顺,尚福军、雷明山、乔召同与张丙顺签订了转让合同。接手之后没超过1个月,村里就开始给我掐电掐水,至今没开工,要求每年赔偿我2万元,我去雷明山家里,给其家人说通知尚福军、雷明山、乔召同,让他们去厂子一起处理此事。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泉子村委于2006年2月1日与尚福军签订了财产租赁协议,将位于李泉子村南院落一处租给尚福军经营汽车维修,租赁期限10年,租金每年4800元,后因尚福军拖欠租金双方起诉至我院,我院受理后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了(2011)东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李泉子村委与尚福军于2006年2月1日签订的财产租赁协议。尚福军、乔召同、雷明山以汽修厂的名义向被告借款,后双方协商将汽修厂转给被告合伙人张丙顺并签订了转让合同。后原告根据本院判决书收回房屋时发现本案被告仍占据该院落拒不搬出,双方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一份、(2011)东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书、东平工商局关于东平奔腾车友汽车俱乐部的登记材料一份、公安局的调查笔录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泉子村委于2006年2月1日与尚福军签订的《财产租赁协议》,已经本院判决解除。本案被告魏良华与原告李泉子村委至今并未签订任何房屋租赁协议,故被告魏良华对本案院落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其所主张尚福军欠其借款与本案无关,如证据充分应向尚福军另行主张权利。原告主张给其造成的损失应按租金每年4800元从2012年4月28日暂算至判决之日止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良华于判决生效三日内搬出所占用的原告东平县东平街道李泉子村村民委员会村南院落一处,名为奔腾汽修厂(现名为专业整形喷漆);二、被告魏良华于判决生效三日内赔偿原告东平县东平街道李泉子村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7600元(按房屋租金每年4800元从2012年4月28日算至判决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525元,由被告魏良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