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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刑初字第489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于济南市,历下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08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晓燕,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刑诉(2013)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韩冰霜、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晓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某小区,看到某小轿车右侧车窗没有关,遂趁四周无人之机,从车窗处打开车门,进入车内盗得佳能EOS600D黑色单反相机一台(价值4736.47元)、先科AY-D100型录音笔一支(价值249.19元)、现金35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部分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和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失主杨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追回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王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