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刑执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韩兆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兆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2472号罪犯韩兆和,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北京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9年8月24日作出(1999)京铁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兆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2002年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1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兆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2年6月8日起至2014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一 虹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