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民桥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朱吉楠与被告崔护林、赵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吉楠,崔护林,赵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1050号原告朱吉楠,男,1992年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乔茂林,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护林,男,1981年8月17日生,汉族。被告赵超,男,1986年3月17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园研发中心A栋1-2层。注册号:610000200010564。负责人李培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江峰,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吉楠与被告崔护林、赵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吉楠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吉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现退还原告962.5元,下余9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革审 判 员  孙云利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耀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