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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米淑娅与刘杨伟、河南省西峡县三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魏延亮、陕西省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赵俊、陕西省丹凤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淑娅,刘杨伟,河南省西峡县三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魏延亮,陕西省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赵俊,陕西省丹凤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凤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米淑娅,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巩志兴,男,汉族,居民。系原告之夫。被告刘杨伟,男,汉族,农民。被告河南省西峡县三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峡三友物流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城工业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王志伟,系该公司经理。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毅、王新成,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第四层。负责人王新军,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军,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魏延亮,男,汉族,农民。被告陕西省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川诚信物流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泥阳路。法定代表人吴琼,系该公司经理。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晓玲,陕西意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城财险铜川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正阳路华荣商城1号综合楼2层。负责人路国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峰,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俊,男,汉族,居民。被告陕西省丹凤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丹凤平安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北新街106号。法定代表人冯三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再生,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凤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丹凤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车站路17号。负责人张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兵,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清华,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淑娅与被告刘杨伟、西峡三友物流公司、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魏延亮、铜川诚信物流公司、永城财险铜川支公司、赵俊、丹凤平安汽车运输公司、人保财险丹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淑娅因漏列当事人,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淑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淑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米淑娅负担。审 判 长  陈晓波审 判 员  秦玉喜人民陪审员  褚志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