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戴民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吴正华与李正秀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戴民初字第0013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兴化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欲“给被告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而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葛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