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冯永刚与重庆星德车桥制造有限公司、赵卫星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冯永刚,重庆星德车桥制造有限公司,赵卫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6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永刚。委托代理人:张高建,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星德车桥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开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国,重庆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卫星。委托代理人:谭云。再审申请人冯永刚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星德车桥制造有限公司、赵卫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冯永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倩影审 判 员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鲍昊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