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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马求林与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求林,鲁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849号原告马求林,男,汉族,1982年2月18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宣腾。被告鲁波,男,汉族,1980年10月13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马求林与被告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求林委托代理人宣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鲁波经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求林诉称,鲁波因经商需要,于2012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数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后鲁波外出,关闭手机,去向不明,至原告催款无着。为维护合法利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鲁波以经商需要为由,委托向宣腾借款。2012年5月15日,经宣腾联系,介绍马求林向鲁波借款5万元,由鲁波向马求林出具了借款条据,并口头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鲁波未能按约定向马求林归还借款。其后,因鲁波外出,去向不明,至马求林催款。宣腾代为鲁波向马求林归还了该5万元借款本息。马求林将鲁波出具的借款条据交与了宣腾。本院认为,原告马求林对鲁波的借款,其5万元借款本息已由宣腾代为鲁波清偿。马求林的相应权益以获实现,不应再行向鲁波主张归还借款本息,应由宣腾向鲁波主张追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求林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久涛审 判 员  谢守福人民陪审员  周武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