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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谈洪斌申请执行李光华、周慧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洪斌,李光华,周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谈洪斌,男。被执行人李光华,男。被执行人周慧,女。本院依据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光华、周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光华、周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光华在南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光华在南部县某局的工资及奖金福利收入每月为李光华预留600.00元生活费后,对剩余部分予以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永 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达(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