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西行初字第45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永宝,广西天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玉荣叠,广西天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胡方平,局长。委托代理人覃耀,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原告梁某某不服被告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青城管A-080574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其余25元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陆 刚审 判 员 黄子祥人民陪审员 张卫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