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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西行初字第45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永宝,广西天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玉荣叠,广西天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胡方平,局长。委托代理人覃耀,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原告梁某某不服被告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青城管A-080574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其余25元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陆 刚审 判 员  黄子祥人民陪审员  张卫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