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乐民初字第0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乐民初字第0545号原告朱某某,女,1967年7月12日生,汉族。被告季某,男,1966年12月13日生,汉族。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 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俊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