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离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侯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侯财,吴龙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离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刘侯财。被执行人吴龙怀,贾家沟二矿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3)离民一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吴龙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龙怀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侯财借款12000元及4倍的利息,诉讼费400元,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龙怀银行帐户存款12480元及4倍的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数额的收入。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