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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离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侯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侯财,吴龙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离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刘侯财。被执行人吴龙怀,贾家沟二矿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3)离民一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吴龙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龙怀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侯财借款12000元及4倍的利息,诉讼费400元,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龙怀银行帐户存款12480元及4倍的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数额的收入。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