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州民一初字第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惠军诉鸿达房地产公司拆迁还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军,阜阳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复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一初字第01671号原告:李惠军,女,汉族,1953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南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1391554-2。法定代表人:刘守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锋,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涛,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阜阳复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北路328号。法定代表人:姚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惠军诉被告阜阳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安徽省阜阳复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复康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于2013年9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胜、被告鸿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峰、被告复康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惠军诉称:原告系复康公司职工,因被告开发房地产,原告和被告于2008年1月17日签订《阜阳市复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西家属院拆迁房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约定:35平方以上的被拆迁房屋全部还原80平方,楼上住户补偿给被告5万元,楼下住户补偿给被告6万元,超出面积原告按市场价购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协议,共支付鸿达公司99540元房款。2010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至今未能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损失10000元(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自2010年9月暂算至2012年11月,以后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涉及的房屋现登记在企业名下,性质为集资建房,房产也尚未分配到户,且该房在查封中,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惠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江 敏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