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06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与吕×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吕×1,王×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06919号原告陈×,女,1965年6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云峰,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1,女,1955年6月4日出生。第三人王×,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顾春元,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与被告吕×1、第三人王×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世跃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吕×2与其夫张×共生育吕×3、吕×1两名子女。张×已于1997年4月去世,吕×2于2006年5月去世,吕×3(系原告陈×之夫)已于2011年2月去世。坐落于本市东城区××街×号×楼×门×××号的房屋为吕×2与其夫张×的遗产。故原告起诉要求继承该遗产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本院认为,经查,双方诉争的本市东城区××街×号×楼×门×××号房屋,属部级领导干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部门意见,涉案房屋现不能买卖、继承、赠与,故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原告可待今后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后另行主张。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世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