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原告莫某丽诉被告关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丽,关*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010号原告莫*丽,女,壮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告关*兰,女,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原告莫某丽诉被告关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丽、被告关*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帮原告找工作为理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来没有帮原告找到工作,被告就还了20000元,剩下10000元说在2013年1月前还给原告,但直到现在都没有还。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5日,被告写下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13年1月1日前归还。被告借款之后,于2012年10月24日还款20000元,余下10000元借款至今没有偿还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借款已到期,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0000元给原告莫*丽。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关*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伍跃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区君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