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洪柏与四平久丰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安置补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柏,四平久丰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柏,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四平久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上列当事人拆迁安置补偿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四民终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梨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