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5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劳╳品、梁╳斌和被执行人劳╳松民间借贷一案-之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X品,梁X斌,劳X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512-5号申请执行人劳X品,男。申请执行人梁X斌,男。被执行人劳X松,男。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灵执字第512-3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劳X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三海支局的存款人民币23011.37元(账号:621098631100153XXX9),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现因被执行人劳X松已经于2013年11月28日已经按照和解协议还清所欠申请执行人的鉴定费及交纳本案执行费,至此,被执行人劳X松已经履行完毕本院(2011)灵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3)灵执字第512-3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劳X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三海支局的存款人民币23011.37元(账号:621098631100153XXX9)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X审 判 员 梁 X代理审判员 陆X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X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