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鲤民初字第6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康红灵与黄建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红灵,黄建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鲤民初字第6295号原告康红灵,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万晓松、蔡龙泉,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事,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康红灵与被告黄建事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红灵委托代理人万晓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建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之需向原告购买拉链,截止至2012年4月底,被告共欠原告拉链款人民币170000元,该事实有被告于2012年5月底向原告出具的《结条》为证。同时,该《结条》载明货款分5个月付清。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向原告履行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135000元的义务。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建事在本院开庭审理时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本院向被告调查时,被告认为欠款属实,因原告未开具发票给被告,被告才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底,被告黄建事出具一份《结条》给原告收执,《结条》载明:“结到2012.4月底共欠康红灵拉链款¥壹拾柒万元正(¥170000.00元)含税共分5个月付清黄建事2012.5底。”出具《结条》后,被告黄建事仅支付货款350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135000元未付。原告遂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除原告当庭陈述外,还有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户籍信息、《结条》一份为证,被告黄建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黄建事尚欠其货款人民币135000元,有其提供的《结条》一份为证,且被告也予以承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黄建事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被告黄建事支付货款人民币13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建事未支付原告货款,原告请求被告黄建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建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建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康红灵货款人民币135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元,由被告黄建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 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钢泉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